體系認證
體系認證
在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體系完整的運行中,有三個關鍵的審核節點,分別是初次審核、監督審核和再認證審核,那么同樣是外部審核,三者之間有哪些區別呢?
初次審核
即企業開始建立體系的第一次外部審核,分為一階段和二階段,是對整個體系的審核。
第一階段審核體系文件并評價企業運作場所和現場的具體情況,以確定第二階段審核的準備情況;第二階段審核評價客戶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包括有效性,第二階段審核應在客戶的現場進行;審核組應對在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審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證據進行分析,以評審審核發現并就審核結論達成一致。
監督審核
即認證機構定期對獲證客戶管理體系范圍內有代表性的區域和職能進行監視,并考慮獲證客戶及其管理體系的變更情況。
監督審核是現場審核,但不一定是對整個體系的審核,并應與其他監督活動一起策劃,以使認證機構能對獲證管理體系在認證周期內持續滿足要求保持信任,在證書的有效期內,定期進行二次監督審核,第一次監審日期從初審完成日開始計算,一般在9-12月進行,第二次監審也是在前次監審完成日之后9-12月完成,需確保每次監審時間不超過12個月,過期將暫停處置。
再認證審核
即確認管理體系作為一個整體的持續符合性與有效性,以及與認證范圍的持續相關性和適宜性,以評價獲證客戶是否持續滿足相關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
管理體系初審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獲證組織應提出再確認(換證)申請,應確保再認證的所有活動及換發證書在前一輪三年有效期內完成如因獲證組織有特殊情況,經書面申請并協商,可適當延后再認證審核的日期,但仍應確保在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再認證;否則一律按初審安排。
眾所周知體系證書有效期三年,初次獲證之后每年需要繼續審核維護證書有效性,以質量管理體系為例給大家分享下監督審核的規范流程。
1. 監督審核程序:
認證機構應對持有其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組織(以下稱獲證組織)進行有效跟蹤,監督獲證組織持續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并符合認證要求。為確保達到要求,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風險程度或其他特性,確定對獲證組織的監督審核的頻次。作為最低要求,初次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證書簽發日起12個月內進行。此后,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個日歷年(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進行一次,且兩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 15個月。
獲證企業的產品在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時,自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通報起30日內,認證機構應對該企業實施監督審核。監督審核應在獲證組織現場進行,由于市場、季節性等原因,在每次監督審核時難以覆蓋所有產品和服務的,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的監督審核需覆蓋認證范圍內的所有產品和服務。
2. 監督審核時至少應審核以下內容:
1)上次審核以來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及影響體系的重要變更及運行體系的資源是否有變更。
2)按體系條款要求已識別的重要關鍵點是否按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運行。
3)對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項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是否繼續有效。
4)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是否持續符合相關規定。
5)質量目標及質量績效是否達到質量管理體系確定值。如果沒有達到,獲證組織是否運行內審機制識別了原因、是否運行管理評審機制確定并實施了改進措施。
6)獲證組織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或對認證資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認證認可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7)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是否規范和有效。
8)是否及時接受和處理投訴。
9)針對體系運行中發現的問題或投訴,及時制定并實施了有效的改進措施。
3. 在監督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認證機構應要求獲證組織分析原因,規定時限要求獲證組織完成糾正和糾正措施并提供糾正和糾正措施有效性的證據。
認證機構應采用適宜的方式及時驗證獲證組織對不符合項進行處置的效果。
4. 認證機構根據監督審核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作出繼續保持或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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