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認證
體系認證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保證產地認定結果的科學、公正,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以下簡稱產地認定)工作。
第三條 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中國農業信息網站(www.agri.gov.cn)下載獲取。
第四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意見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對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參加的檢查組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產地環境進行抽樣檢驗。
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分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申請人。
第九條 環境檢驗不合格或者環境評價不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現狀評價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并作出認定終審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在本程序發布之日前,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認定并頒發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符合本程序規定的,可以換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轄區內具體的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 本程序由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保證產品認證結果的科學、公正,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承擔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以下簡稱產品認證)工作。
第三條 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
第四條 凡生產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并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產品認證。
第五條 申請產品認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請產品認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復印件);
(三)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
(四)產地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五)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計劃;
(六)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七)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
(八)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九)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十)無公害農產品有關培訓情況和計劃;
(十一)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十二)“公司加農戶”形式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公司和農戶簽訂的購銷合同范本、農戶名單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中心申領《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中國農業信息網站(www.agri.gov.cn)下載。
第六條 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第七條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材料不規范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并報中心。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審查。
第九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中心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同時通知申請人并請申請人予以確認。檢查組在檢查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現場檢查工作。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對申請認證產品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或者申請材料和產地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申請認證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分送中心和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中心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需要的)和產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證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由中心主任簽發《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每月10日前,中心應當將上月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同時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備案。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公告。
第十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訴人)對中心檢查員、工作人員、認證結論、委托檢測機構、獲證人等有異議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訴。
第十七條 中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所投訴事項,并將結果通報投訴人,并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
第十八條 投訴人對中心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向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反映或投訴。
第十九條 中心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條 獲得產品認證證書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應當暫停其使用產品認證證書,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生產過程發生變化,產品達不到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要求;
(二)經檢查、檢驗、鑒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要求。
第二十一條 獲得產品認證證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應當撤銷其產品認證證書:
(一)擅自擴大標志使用范圍;
(二)轉讓、買賣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三)產地認定證書被撤銷;
(四)被暫停產品認證證書未在規定限期內改正的。
第二十二條 本程序由農業部、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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