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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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
9月11日,云南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通知,為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云南省農業農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云南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暫行辦法》。
詳細內容
《云南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下簡稱合格證)開具、使用、查驗以及相關管理等行為,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在嚴格執行現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礎上,對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并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證。
第四條 蔬菜、水果、畜禽、禽蛋、養殖水產品五大品類的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上市時,應當開具合格證。
鼓勵上述五大品類生產小農戶開具合格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格證出具與使用的宣傳、指導和管理工作。
涉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開具與使用合格證。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街道)開展合格證制度宣傳、教育、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主體目錄,按照應納盡納原則,將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主體信息全部收錄。
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主體上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
第七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應當對其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八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標準化生產,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按照規定開具合格證,并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批發、零售、加工環節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向上游供貨商索要合格證。
第九條 合格證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食用農產品名稱;
(二)數量(重量);
(三)生產者蓋章或簽名;
(四)聯系方式;
(五)產地;
(六)開具日期;
(七)以下承諾內容:
“我承諾對產品質量安全以及合格證真實性負責:
● 不使用禁限用農藥獸藥
●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 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規定
● 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符合農藥獸藥殘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若開展自檢或委托檢測的,可以在合格證上標示。
鼓勵有條件的主體附帶電子合格證、追溯二維碼等。
第十條 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以包裝為單元開具,張貼或懸掛、印刷在包裝材料表面。
散裝食用農產品應當以運輸車輛或收購批次為單元,實行一車一證或一批一證,隨附同車或同批次使用。
第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應當建立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銷售五大品類食用農產品時,以下幾種證明材料可視同合格證,可不附具合格證。
(一)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地理標志農產品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或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簽;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督促、指導和教育。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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